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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街**,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社**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2月9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士多店内收受王某某、赖某某、许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期间共收受投注额共54959元,后再将上述投注额交给上家何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抽取3%到10%的金额作为渔利。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其丈夫被告人徐某某在两人经营的**士多店内收受周某某、罗某某、李某乙、龚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收受周某某等人的投注额共138873元,后将上述投注额交给上家何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抽取3%到10%作为渔利。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楼下**士多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2722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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