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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巷**号**出租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镇**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道**街**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1221998********,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里**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斗门区**路“**奶茶”店内因推销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与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发生口角,后叶某某出店门口与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会合,李某某、韦某某得知叶某某与黎某甲、黎某乙争吵的事后,三人进店与黎某甲、黎某乙理论继而争吵,后均离开奶茶店。当晚20时许,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途经斗门区白藤二路**小区楼下**商铺时,发现之前与其争吵的黎某甲、黎某乙二人在店内吃东西,便商量教训一下对方解气,后叶某某、李某某各持一支伸缩铁棍与韦某某一起三人冲入**店内对黎某甲、黎某乙进行殴打,叶某某用伸缩铁棍殴打黎某乙,李某某用伸缩铁棍殴打黎某甲,韦某某用脚踢了一下黎某甲的凳子,造成黎某甲、黎某乙手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黎某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为发泄情绪,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三张,补充材料十一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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