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公安局交警西塞山大队工勤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23日、2019年7月23日至8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3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从2016年11月起,通过微信群微信好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当收到微信群微信好友需要的特定公民个人信息,遂向微信群微信好友买入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加价2-3元人民币卖出,牟取中间差价。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其苏某某结识被告人李某某并添加微信好友,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黄石市公安局*大队***大队**的身份,在**内部**平台上查询特定公民的车辆信息,叶某某共在李某某处购买车辆信息106条,李某某获利1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等;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诚实司鉴所[2017]计鉴字第30号鉴定意见;5.电子物证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均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电子物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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