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市**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周某某**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4日到周某某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78********,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月22日到周某某公安局投案,同日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变更为取保侯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市**镇***村。曾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叶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周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周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周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周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准备在周某某开办非法熔炼废旧电路板等提取金属的工厂,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帮助下,在周某某纯池镇莲地村北山堂自然村附近的山上,取得了建设非法熔炼厂的土地,并修整道路。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某让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召集工人。被告人周某某召集工人至周宁,在北山堂自然村附近的山上,为被告人叶某某建设冲天炉等熔炼设施。当月16日,建设完成后,被告人叶某某安排周某某管理工人熔炼事宜,开始熔炼废旧电路板等提取金属。被告人叶某某又雇佣被告人徐某某管理工厂,并多次在其外出期间,让被告人叶某甲帮助管理及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宜。2019年8月16日至9月2日间,被告人叶某某共计收取206.1吨废旧电路板、电器内的废旧电线、铜渣等,运至北山堂的工厂内熔炼提取铜、铁等金属。通过收取废物、出售铜、铁、废渣共计得款439655元,其中出售废渣36.8吨,得款15750元。同年9月2日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现场检查时,扣押遗留在现场的废渣计16.041吨。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的固体废物为具有铜、铍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并对周围的土壤产生污染。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到周某某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到周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冶炼残渣、发电机、铲车、皮卡车、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计算器、手机等物证;
2.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人员详细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笔记本、银行卡账户明细、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卷宗、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叶某某、徐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徐某甲、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龙某某、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徐某乙等证言;
4. 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CTP(2019)鉴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6.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7.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叶某甲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2.8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五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叶某甲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侯审在福建省周某某**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侯审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笔记本4本、光盘9张。
3. 随案移送:冶炼残渣16.041吨(保存于福建省裕翔铸业有限公司)、发电机2部、铲车2部、皮卡车1部(均保存于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行车记录仪内存卡1张、计算器1台、手机7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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