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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0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吴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紫晶宾馆205房间内开设赌场,供赌客马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彭某某负责洗牌、发牌、抽头等工作。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至白峰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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