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张某甲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浙江省泰顺县**乡**村。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至5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甲在本区**镇**街**号“枝琴足浴保健按摩”店内容留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20年5月19日16时许,民警查获该场所并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及卖淫嫖娼人员,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所从事口交卖淫活动,与店铺平分嫖资,负责人是被告人叶某某和张某甲,该二人均负责收银、技师工资结算,且均有教过其有关色情服务的内容;其系被告人张某甲招聘,张某甲还负责记账;证人王某某、杨某某也做口交服务。2020年5月19日13时许、15时45分许,谭某某分别为证人熊某某、张某乙提供了口交服务。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所从事口交卖淫活动,该店老板是被告人叶某某,证人谭某某、杨某某也做口交服务。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所工作,该店老板是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前其曾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服务。

4.证人熊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万某某、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19日下午,熊某某、张某乙先后至涉案场所,谭某某分别为其二人提供了口交服务,熊某某支付了嫖资人民币300元,后张某乙被当场查获;同年5月17日零时许,张某丙至涉案场所,证人王某某为其提供了口交服务,其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12日、5月15日,万某某、郝某某分别至涉案场所,证人杨某某为其等提供了口交服务,其二人分别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所工作,店内有打飞机、口交等服务,2020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其为证人宋某某提供了打飞机服务,该店老板是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平时在店内看店,二名被告人均明知店内提供卖淫服务。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场所工作,老板是被告人叶某某。

7.证人张某丁、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19日下午,张某丁、宋某某、黄某某先后至涉案场所,证人王某某为张某丁介绍店内有口交服务,证人林某某为宋某某介绍了打飞机、口交等服务内容,并为宋某某提供了打飞机服务,证人杨某某为黄某某提供按摩服务;同年5月10日、5月11日,周某某、吕某某、冯某某先后至涉案场所,证人杨某某为周某某、冯某某分别提供了打飞机服务,证人王某某为吕某某提供了打飞机服务。

8.证人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2020年3月22日,其将涉案场所出租给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向其支付了半年租金,该场所是叶某某和张某甲共同管理。

9.微信、支付宝付款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证实,涉案场所收取部分嫖资及卖淫女分成的情况。

10.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涉案场所注册经营者为被告人叶某某。

11.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对涉案场所进行了查封,同年5月20日从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处扣押通讯工具及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的情况,上述扣押物品均随案移送。

1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查获现场及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和卖淫嫖娼人员的过程。

13.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情况,二名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到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检察官助理:刘林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一张)、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