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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区**花园,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虾九”,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吸毒人员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求购毒品,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某经商量后同意以1500元/1克的价格贩卖冰毒给苏某某,随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先收取苏某某1000元定金。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化州市向一名叫“蒙”的男子购买了冰毒后坐车回湛江,并把毒品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叶某某把毒品送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奶茶店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接着将该毒品转交给也在奶茶店的苏某某,苏某某收到毒品后将500元尾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某,随后其将冰毒拿回家吸食。张某某收齐苏某某的1500元后,通过微信将该1500元毒资转账给叶某某。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民警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公寓**栋**房处抓获吸毒人员苏某某,并当场缴获扣押疑似毒品一包。经依法称量,上述扣押的疑似毒品净重0.18克,并全部取样送检。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苏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辨认笔录、照片指认、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笔录;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判处其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判处其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立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现被关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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