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两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为发泄对原工作单位人事部经理李某某的不满,先后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大厦**网咖强拿网咖内10条阳光利群软壳香烟及3条长嘴利群软壳香烟,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水街道**网吧强拿24条阳光利群软壳香烟。香烟价值共计127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已将强拿的香烟全部交至侦查机关,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接受和调取证据清单、销售出货单、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等;
2、证人冯某某、周某某证言和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6、视频资料(附分析说明、截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发泄情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12764元,属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李玲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36230****和1885830****。
2.卷宗2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