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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广东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单位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街第**栋首层自编**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系广**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区**栋**号,系广**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公司、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叶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至10月,广州**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朱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通过麦某某(在逃)让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为广州**有限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张,总票面额3501400元,税额508750.55元,该35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及其主管的被告单位广**公司在与岳阳**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麦某某约定以总票面额8%的价格让岳阳**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岳阳**公司向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张,总票面额3200040元,税额464963.08元,该3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被告单位广**公司向公安机关缴纳暂扣款464963.08元。

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产品购销合同、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某某系被告单位广**公司的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叶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广**公司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至八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山

检察官助理:何金颖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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