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号,住荆门市掇刀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叶某某与在钟某某石牌镇蔡台村某组谢某某家开设“三公”赌场的谢某(已判刑)联系后,安排被告人官某某和彭某某(另案处理)到赌场放码。资金由叶某某提供,利息为借人民币10000元收取人民币500元,借5000元收300元,利息直接从赌场抽取的水钱中支付,某某甲、彭某某先后借款给谢某、马某甲等十余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2、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安排被告人官某某和彭某某到龚某某(已判刑)和谢霜合伙在钟某某石牌镇开设的“三公”赌场放码。资金由叶某某提供,利息为借人民币10000元收取人民币500元,借5000元收300元,利息直接从赌场抽取的水钱中支付,官某某、彭某某先后借款给谢某、龚某某、鄢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谢某甲、闫某某、邹某某、谢某乙、马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蔡某甲、谢某己、鲁某某、周某某、蔡某乙、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以及同案犯谢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1. 2015年9、10月的一天上午10时,被告人官某某和彭某某按被告人叶某某的安排,驾车到钟某某石牌镇马某甲家,找马某甲收取5万元码债,因马某甲无法还钱,官某某和彭某某将马某甲带离交给叶某某,被叶某某安排两名年轻男子(姓名不详细)非法控制在荆门掇刀区城市便捷酒店内,不让吃饭、睡觉,逼迫马某甲打电话借钱,马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天两夜后,通过朋友向叶某某求情,答应三天内还钱才得以离开。
2.2015年下半年,龚某某在钟某某石牌镇开设“三公”赌场期间,先后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30余万元,后拖欠20万借款未还。2016年2月10日12时许,叶某某为收取借款,驾车将龚某某带到荆门掇刀区城市便捷酒店内控制,并安排“沙沙”(男,姓名住址不详)负责看守,不让其离开房间,只允许龚某某打电话借钱,2016年2月13日,龚某某向他人借款,偿还部分借款后才得以离开。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龚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内放码并从赌场收益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开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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