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叶尧,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街**号**号**栋**号,住泸州市江阳区**路**街**号楼**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兆峰,绰号“宗小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9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琦,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楼**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声玲,绰号“小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安勇,绰号“郑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尧、宗兆峰、阳玲、李声玲、王超涉嫌贩卖毒品罪,吴琦涉嫌运输毒品罪,郑安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管辖。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叶尧、宗兆峰、阳玲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9月4日左右,被告人郑安勇向被告人叶尧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叶尧指使被告人阳玲将其租住的泸州市江阳区**缘***号房间阳台上鞋盒内的2包冰毒放到其阳台的空调外机上,并告知其有人去取。后叶尧让郑安勇到**缘***号房间的空调挂机上将冰毒取走。郑安勇于9月4日和5日分4次通过支付宝将23000元人民币汇入叶尧指定的阳玲建行账户内。
2、2018年9月15日,郑安勇向叶尧购买毒品,叶尧指使被告人宗兆峰将毒品送给郑安勇,宗兆峰遂将50克冰毒送到郑安勇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室的租房交给郑安勇,郑安勇当场拿了5000元人民币给宗兆峰转交给叶尧,并拿了50元人民币给宗兆峰。
3、2018年9月19日,郑安勇向叶尧购买毒品,叶尧指使宗兆峰将毒品送给郑安勇,宗兆峰遂将50克冰毒送到**街***小区路口交给郑安勇,郑安勇当场拿了50元人民币给宗兆峰,后郑安勇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给叶尧,其中5000元人民币转到叶尧指定的阳玲邮储银行账户上。
2018年9月20日,民警在叶尧租住的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幢*单元***房间内将被告人叶尧、宗兆峰、阳玲抓获,并在宗兆峰身上搜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9克,疑似冰毒71.5克,在叶尧的租住房内搜查到疑似麻古386.98克,疑似冰毒2.83克。随后民警将宗兆峰带至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苑***号房间的租住房,搜查到疑似麻古19.55克、疑似冰毒29.82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在叶尧租住房内搜查到的188.3克丸状可疑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3%,187.12克丸状可疑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1%。
(二)李声玲、王超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锋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声玲向其购买毒品,李声玲指使被告人王超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苑小区后门**超市门田交给袁锋。
2、2018年9月17日下午,袁锋向李声玲购买300元人民币的毒品,袁锋让郑艳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苑小区后门**超市附近帮其拿毒品,李声玲指使被告人王超将5颗麻古和1小包冰毒送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苑小区后门**超市附近交给郑艳,并让王超收钱。王超将毒品交给郑艳后,郑艳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王超,后王超通过微信转账280元人民币给李声玲。
3、2018年9月19日凌晨,李声玲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公交车站旁一幢楼的巷子里将8颗麻古和1小包冰毒卖给袁锋,袁锋随即微信转账550元人民币给李声玲。
2018年9月20日,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幢*单元楼下将李声玲抓获。2018年10月24日,民警在龙马潭区****苑*号楼*楼***号将王超抓获。
(三)吴琦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叶尧联系刘涛(在逃)购买一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人民币给刘涛,刘涛遂指使被告人吴琦于2018年9月21日凌晨驾驶其川******号车从成都市运输冰毒到泸州市交给叶尧。当吴琦驾车到泸州市江阳区**街*号门市门口时,民警在叶尧的协助下将其挡获,并从其车上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995.5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0.3%。
(四)郑安勇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2018年9月20日,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郑安勇的租住房内将郑安勇抓获,并在其租住房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98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5.48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尧、宗兆峰、阳玲、李声玲、王超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琦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安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尧、郑安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叶尧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叶尧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吴琦,系重大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宗兆峰、王超、阳玲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香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尧、宗兆峰、王超、郑安勇、吴琦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阳玲、李声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和散页证据材料10页,光盘53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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