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6********,汉族,高中,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河**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高中,个体,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闲鱼、贴吧、微博、QQ 群等渠道发布广告,以75元、99元等价格在网上售卖明星换脸视频,通过小猪发卡平台上“老塞咖啡”店铺售卖得款20000余元,通过“大金小姜移动店”福卡e支付收款码售卖得款30000余元,其销售的视频经公安机关鉴定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叶某某销售淫秽视频牟某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福卡e支付收款码提供给被告人叶某某使用,并收取销售金额10%的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盱眙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转办函;涉案手机案件图片截图;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5.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被告人叶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而为其提供收款码供被告人叶某某使用,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共同故意犯罪案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家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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