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06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8********,瑶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涂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中国银行深圳沙井支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1758********),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向某某。
被告人向某某以2900元的价格收购了舒某某、陈某甲的银行卡,后连同叶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以及其本人的一张对公账户银行卡以9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涂某某。
被告人涂某某将从被告人向某某处买来的银行卡、从李某甲处购买来的一套对公帐户以36500元卖给马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陈某乙被“李某乙”拉进“**入室弟子交流B24”微信群,通过“李某乙”的介绍下载“****”APP,在“李某乙”“秦某某”等人的引导下,多次对相关号码进行投注。12月6日以来被害人陈某乙共投注20000元,其中1000元流入赖某某的工商银行卡,19000元流入被告人叶某某的卡号为621758********中国银行卡里。
经统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的卡号为621758********中国银行卡累计转入8251687.7元,转出825148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涂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叶某某电话150*******,向某某电话181********,涂某某电话181********、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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