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路**号。因嫖娼,于2018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杭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期间,被告人单某某在其丈夫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用其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经与被告人叶某某预谋,由单某某提供信息资料,叶某某帮忙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持证人为“单某某”的结婚证和一张名为“潘某某”的临时居民身份证。2020年1月10日,单某某、叶某某等人携带上述伪造的结婚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由他人冒充单某某的丈夫潘某某,结伙至杭州市萧山区市民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工作人员识破。伪造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获。
202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结伙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两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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