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后山4号。2017年、2018年分别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洋垱9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卓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洋垱15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补充侦查后,海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人叶某某、卓某乙、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至同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卓某乙、卓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江苏省南通市碧桂园天玺湾小区租赁房屋并购买神人捕鱼系列的老K棋牌赌博游戏代理帐号(ID:2********)及电脑、手机等,每天每人8小时轮班,在老K棋牌赌博游戏平台页面内的“上展微信”联系赌客,为“神人斗地主”赌博平台代理充值业务牟利。经烟台兴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金额881.96万元,获利18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于2019年9月11在****福建省寿宁县**镇**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等物证;2.指定管辖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勘验、电子数据检验等笔录;4.证人王某甲、李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强
检察官助理:孙瑛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卓某甲、卓某乙现均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会计报告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三部及涉案赃款现暂存于本院。
6、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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