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已判刑)在杞县一品假日酒店内开设赌场,孙金雷负责协调关系,刘某某、叶某某、马某某负责拉拢、招揽赌客,并从中抽头渔利、坐地分红。目前已查清,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达50余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规模大、涉案金额多、跨度时间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