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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刘某冒注册商标罪)(公开版)_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信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6 年** 月** 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信丰县嘉定镇**村**组** 号,住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 号**室,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 年11 月23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 月29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 年1 月24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2 月2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8 年** 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住信丰县嘉定镇**村**,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 年11 月23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 月29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 年1 月24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2 月2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2015年9 月在广东深圳龙岗区结识姚某甲(另案处理)后,两人商定由姚某甲提供原材料,由叶某某在家负责加工灌装成品酒假冒品牌酒,再由姚某甲负责销售处理。

2017 年3 月至2017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租用信丰县嘉定镇**村**组**号叶某某家房屋,并雇佣其妹夫被告人刘某一起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白酒、洋酒。,被告人叶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上家姚某甲、勾兑白酒和洋酒、压瓶、贴商标、封口等工作,被告人刘某负责到物流公司接货、发货、清洗空酒瓶、用机器打码和商标标识、装包等工作。由姚某甲、姚某乙等人提供生产加工假酒的原料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低档酒),由叶某某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商家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标签、包装纸、酒瓶盖、空酒瓶等包材,用低档酒更换包装冒充高档酒、高档酒和低档酒按比例勾兑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商品酒,通过德邦、稳途等物流公司邮寄给姚某甲、姚某乙销往黑龙江等各省各地。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刘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一清组106 号的生产窝点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酒计4691 支,涉案价值1000 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收取每瓶10 元至350 元不等的加工费,从中非法获利17万余元。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分别鉴定:信丰县公安局在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组**号生产加工点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住所搜查扣押带有“茅台”商标标识的280 瓶飞天茅台酒及12 瓶贵州茅台15 年陈酿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带有“轩尼诗”商标标识的49 瓶轩尼诗洋酒和带有“马爹利”商标标识的2瓶蓝带马爹利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刘某在信丰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和涉案赃款76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退缴非法所得和涉案赃款20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物流运输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扣押叶某某、刘某记录的账本、价格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郭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5、鉴定报告书;6、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 、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5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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