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39号
1.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猫仔”,男,1972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大同镇**村**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6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7年4月15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2.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绰号“老鼠”,男,1992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镇**村**号。2011年1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3年7月10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7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15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4月15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2018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元。2020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3.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0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镇**村**号。2014年6月6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5.陈某甲,绰号“懒汉”,男,1965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镇**村**号。2012年5月28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4年2月21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6年1月24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6.被告人廖某甲,男,1965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镇**村**号,2011年4月23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陈某甲、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马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建德市**镇**村、***村等地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30余场次,共计抽头获利10余万元。其中,
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系场主,叶某某主要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寻找场地、安排望风人员;余某甲担任龙手,主要负责开宝、赔付钱;邵某某主要负责开车、记账、管钱。被告人李某甲受安排负责望风,个人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提供场地15余场次,期间抽头获利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廖某甲为赌博提供场地10余场次,期间抽头获利4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甲经电话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李某乙、廖某乙、马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手机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红春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余某甲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量刑建议书;
3. 认罪认罚文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