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陈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住处联系购买300元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表示毒品涨价,需要支付400元,另加50元的车费,陈某某先后向丁某某转账450元毒资。丁某某向其上家转账300元毒资后,叶某某出门到该上家处取回1小包冰毒。丁某某从叶某某取回的冰毒中分取少许,准备出门向他人换取陈某某需要的2颗麻古,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5克。

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