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陈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住处联系购买300元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表示毒品涨价,需要支付400元,另加50元的车费,陈某某先后向丁某某转账450元毒资。丁某某向其上家转账300元毒资后,叶某某出门到该上家处取回1小包冰毒。丁某某从叶某某取回的冰毒中分取少许,准备出门向他人换取陈某某需要的2颗麻古,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5克。
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