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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167号

被告人叶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4031985********,文化程度大学,系北京**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文一路古翠路“**酒吧”附近超市的停车场开出,途经德胜快速路、秋石高架等道路。当日23时28分许,当其驾车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秋石高架转西兴大桥匝道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0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沁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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