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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8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0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凤台县******16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3时32分许,叶某酒后驾驶皖S****学号小型轿车沿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5KM+336M处实施超车,遇张某某驾驶苏A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正面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浓度为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被害人张某某、邵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笔录;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淮南市凤台县******队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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