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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0时51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S****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对叶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1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将叶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叶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6.93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中祥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002****。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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