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叶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40分,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汽车在云县**处,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叶某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叶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叶某的血样登记表;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0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