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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乙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叶某乙,绰号“赌仔”,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巷**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乙在其位于本区**镇**村**巷**号的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邵某某贩卖毒品“开心粉”1包(净重18.6克,未检出毒品成分)。

二、2020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乙与邵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约定在本区**镇**商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乙搭载证人叶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到达上址,以人民币4550元的价格向邵某某贩卖毒品“开心粉”2包和“K粉”4包(2包“开心粉”共净重26.48克,均未检出毒品成分;4包“K粉”共净重2.17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乙的供述;2.证人邵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叶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4.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5.搜查材料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称量取样笔录及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乙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3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被告人叶某乙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8张,随案移送。

8.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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