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52119**********,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东县范家山镇**村*组*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现在大理监狱服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解回大理市看守所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候再华、杨光雄(已判决)在大理市大理镇“***租车行”,使用假的身份证、驾驶证,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牌号为云LU****号的本田轿车,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20年5月28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
2.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大理市看守所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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