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号,现住平江县**镇**街**小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在本县南江镇的**宾馆、**酒店等地附近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王某丙,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1.8克,收取毒资17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镇**宾馆前面贩卖了约0.2克冰毒给王某甲,价格200元;
2.2019年7月11日凌晨5时许,王某乙联系王某甲购买毒品,王某甲在向被告人叶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用微信转给叶某某200元钱后,由王某乙在**酒店附近的马路上拿到了0.2克冰毒;
3.2019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东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价格200元;
4.2019年7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酒店幕阜大道入口处的**超市前面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价格190元;
5.2019年7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小区邮政储蓄银行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价格200元;
6.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伏羲广场处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甲,价格200元;
7.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村**幼儿园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余某某,重约0.2克,价格200元;
8.2019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加油站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丙,重约0.2克,价格200元;
9.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村**幼儿园附近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王某丙,重约0.2克,价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
5、被告人叶某某的同步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19年1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
2、案卷三册;
3、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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