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幢**号。2019年7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3月4日经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叶某某,自2013年年初至2019年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便利,将从小区业主收取的预收契税款共计人民币917305.27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上缴公司,并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投资服装店及日常花费开支。2019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偿还该司人民币7625元,至今仍有人民币909680.27元尚未归还。
二、诈骗罪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12月,获悉**华府业主黄某某要购买车位,遂以**华府未出售的**层**号车位虚构成其他业主购买后要转让,并制作虚假的车位让合协议书,以人民币15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位卖给被害人黄某某,在收取购买车位款人民币110000元后,将其中人民币5000元存入公司法人丁某某账户,余款被被告人叶某某用作他用。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4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七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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