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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明远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叶明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明远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房开)通过竞拍得到苍南县龙港镇洪宫村通港路B地块。2008年,被告人叶明远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子、李某己、林某某、李某庚、李某辛(另案处理)等11名地户各出资30万补偿其他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取得泰源房开工地建筑材料采购、搬运等工程承包权,该工程到2010年结束并结清工程款项。同年,被告人叶明远等11名地户想继续承包泰源房开建筑材料、搬运等工程项目,遭到泰源房开的拒绝。为达到承包建筑材料采购、搬运等工程项目的目的,上述11名地户经过商量由被告人叶明远、李某辛等人开拖拉机将石头倒在泰源锦园售楼处门口的空地等方式阻挠施工。泰源房开为了赶工期,迫于无奈于2010年10月13日与上述11名地户签订“泰源锦园”协议。被告人叶明远等11名地户以“地户安置补偿费”名义,勒索泰源房开人民币610万元。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泰源房开分五次支付上述钱款。被告人叶明远分得人民币54980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叶明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拆迁补偿费清单、记账凭证、进账单、领款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壬、李某癸、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明远及同案犯李某子、李某戊、李某丁、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辛、李某庚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明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明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明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明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明远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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