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刘某贪污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工程项目收尾和交验清算办公室主任,广东省深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                                                                                                                            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收尾和交验清算办公室财务主管,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号 。 

2019年11月21日,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对上述二名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0日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20年5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贪污罪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任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项目部以支付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方式套取**项目部工程款。后叶某某以处理“7.5”事故名义,从**项目部财务主管刘某处支取上述工程款50万元,从**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袁某某处支取24万元。上述74万元项目部工程款均被叶某某用于个人开销。

2017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任**项目部经理期间,与时任**项目部财务主管的被告人刘某商议,通过深圳铁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陶某某套取**项目部工程款50万元。陶某某收到刘某转入的50万元后,将35万元转入叶某某指定的桂某某(叶某某岳母)账户,将15万元转入刘某指定的任某某(刘某妻子)账户。叶某某将35万元用于支付其在深圳市购买的福利房房款,刘某将5万元用于处理**项目部因公消费的无票费用,其余10万元用于支付其在成都市郫都区所购住房房款。

2017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任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收尾和交验清算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算办公室)主任期间,与时任**清算办公室财务主管的被告人刘某商议私自将项目部剩余电缆卖给陶某某。刘某开具出门条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陶某某安排将电缆运出项目部。2019年1月,陶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电缆款,实际支付给叶某某9万元,支付给刘某7万元,共计16万元。上述16万元被二人用于个人支出。

2018年底2019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在任**清算办公室主任期间,通过与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套取**项目部工程款12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项目经营支出,106.5万元被叶某某侵吞。剩余9.5万元叶某某擅自决定作为奖金分发给项目部部分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吴某某2万元,赵某某2万元,陈某某2万元,黄某某2万元,李某某1万元,胡某某0.5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到案接受调查,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贪污其中151万元的事实,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叶某某已退缴赃款1546993元,刘某已退缴赃款288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先后担任**项目部经理、**清算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19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在先后担任**项目部经理、**清算办公室主任期间,与先后担任**项目部、**清算办公室财务主管的被告人刘某共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61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刘某共同贪污61万元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叶某某如实供述贪污151万元的罪行,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20年8月25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拾壹册;

3、涉案人员在中国中铁审查期间已退还赃款至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