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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昌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叶昌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昌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叶昌某与瞿某某、张某某筹备成立重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附**号**-**。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叶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负责采购、销售等职务之便,多次虚构采购食品原材料、咖啡机及交纳总部押金等事由,骗取公司财物共计282027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叶昌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销售清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瞿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昌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昌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昌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昌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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