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叶某家,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5月、2008年5月分别被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家因无钱生活四处寻找盗窃目标,4时45分,当其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转盘附近农商银行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未上锁,便趁人不备将该车点火线拉出,启动车辆,将车辆盗走。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五羊WY150ZH三轮摩托车于2019年8月26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84.00元。
2019年8月2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联合市局视频中队民警在随州市东城汽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叶某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叶某家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盗三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视频研判报告、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指认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叶某家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家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家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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