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 又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永盛步行街56号QUEEN女神服装店,打开店门入内实施盗窃,偷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
2、2020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凤岗镇雁田村怡安工业区被害人蓝某某经营的顺德轩海鲜酒楼从大门缝隙钻进酒楼实施盗窃,偷走收银台抽屉内一个信封里装着的2965元现金。
3、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又去到上述被害人蓝某某经营的顺德轩海鲜酒楼从大门缝隙钻进酒楼实施盗窃,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100多元散钱、1支1.5升轩尼诗XO洋酒(价值3200元)、1支700毫升轩尼诗XO洋酒(价值1400元)、1支700毫升轩尼诗VSOP洋酒(价值420元)、1支52度500毫升的蓝纯百年糊涂白酒(价值188元)、1支33度500毫升蓝纯百年糊涂白酒(现价值168元)、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450元)、4包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180元)及10包黄色芙蓉王牌香烟(价值250元)。
破案后,从被告人叶某某处缴回部分涉案被盗烟酒等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查获的部分烟酒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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