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区**座**梯**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刑满释放经济拮据而萌生盗窃之念,遂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顶鸭舌帽、钳子等作案工具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后至福州市仓山区爱琴海购物广场,用钳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777,车架号:146311708621371)车锁剪断,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途中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462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在福州市台江区亚峰新区**座**梯**单元其住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