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叶建安,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建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叶建安至本市江岸区香港路儿童医院公交站附近,适遇被害人易某某带着其孙子在香港路儿童医院公交站等其家属开车来接,在易某某抱着其孙子上车的时候,叶建安趁易某某不备扒窃其口袋内1部360牌N7手机(价值人民币583元),叶建安得手后未拿稳致使手机掉落在地,其迅速用档案袋遮挡并捡起被盗手机迅速逃离作案现场。
被告人叶建安于2020年11月3日9时许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档案袋、作案衣服图片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建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建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建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叶建安系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建安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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