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叶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儋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办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村委会向**村小组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约定每年利息5万元,1996年**村委会再次向**村小组借款5万元, 共计借款30万元用于建设木材厂。1997年,**村委会为还欠款和利息40万元,将**园20亩土地(村集体农用地)以每亩2万元价格,作价40万元抵偿给**村小组。
2000年8月1日, 被告人叶某利用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职权便利,以其儿子叶某甲的名义承包**园20亩土地,每年租金2800元,承包期限为30年。2009年,叶某在任**村小组组长期间,通过组织策划将该地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叶某甲。2010年起,叶某擅自将这20亩农用地,以及与该地块东面连接的8.95亩**村村民橡胶地,共计28.95亩土地,规划成96套宅基地,并制作成《**镇**村委会村民宅基地安置图》,予以出售,叶某甲协助。2010年至2019年间,叶某共销售54套宅基地(面积约10.81亩)给周某甲等32人(均非**村委会人),得款共计1019.8万元。
销售宅基地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27日卖给陈某甲3套宅基地,得款30万元;
2.2011年1月27日卖给张某甲、张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8万元,2019年7月,叶某已将8万元退还;
3、2O11年2月27日卖给林某甲2套宅基地,得款12万元,2019年7月,叶某已将12万元退还;
4.2011年7月22日卖给周某甲10套宅基地,得款80万,2011年8月22日卖给周某甲10套宅基地,得款110万元,之后,叶某退还23万元给周某甲;
5.2012年卖给李某甲5套宅基地,得款80万元;
6.2013年6月30日卖给温某甲2套宅基地,得款28万元;
7.2013年11月7日卖给李某乙、李某丙、崔某某各1套宅基地,得款60万元;
8.2013年11月13日卖给高某某1套宅基地,得款20万元;
9.2013年11月15日卖给陈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20万元;
10.2015年1月28日卖给周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32.8万元;
11.2015年2月卖给管某某2套宅基地,得款60万元;
12.2015年5月7日卖给钟某甲1套宅基地,得款30万元,2019年6月,叶某已将30万元退还;
13.2015年5月22日卖给余某甲1套宅基地,得款30万元;
14.2016年卖给吴某甲1套宅基地,得款30万元;
15.2016年1月卖给吴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32万元;
16.2016年3月卖给王某甲、王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40万元;
17.2016年10月9日卖给汪某某1套宅基地,得款35万元;
18.2017年卖给黄某甲和黄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30万元;
19.2018年5月24日卖给胡某某1套宅基地,得款46万元;
20.2018年卖给黄某丙1套宅基地,得款38万元;
21.2018年12月卖给羊某某1套宅基地,得款40万元;
22.2018年6月15日卖给黄某丁、梁某某1套宅基地,得款34万元;
23.2018年7月15日卖给许某甲、许某乙1套宅基地,得款46万元;
24.2018年8月9日卖给陈某丙、陈某丁1套宅基地,得款48万元。
2015年3月25日,经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园该块地中的17803.5平方米(合26.7亩)由农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经海南**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估算,**园该块土地花费“三通一平”工程总额为114.8万元。
2020年1月19日,叶某甲银行账号62145864898********被冻结,内有冻结款317002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个人简历、关于叶某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叶某任**村小组组长的情况说明、购置**园宅基地确认情况及统计表、银行流水、借款办厂协议、抵款协议书、**村委会记账本、**村小组的收据、出让**园土地领取土地款签名表、村委会总账、关于请求安置**村失地村民留成建设用地的请示、关于留用土地的申请报告、关于**镇**村委会1.780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镇**村委会集体土地农转用的请示、会议纪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联营合同书、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关于**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调查情况的报告、土地安置协议书、收条、**村委会村民宅基地安置图、**镇**村委会商住地图、POS签购单、联营经营(商铺)合同书、银行回单、个人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甲、温某乙、李某丁、叶某戊、叶某己、林某乙、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陈某戊、黄某戊、汪某某、许某丙、钟某乙、王某甲、余某乙、周某丙、羊某某、周某乙、崔某某、黄某丙、温某甲、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丁、邱某某、林某甲、张某乙、陈某丙、李某甲、陈某甲、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书;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获利人民币78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书 记 员:符芳蔚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叶某癸,电话1888961****。
2.移送儋州市监察委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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