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哲学,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冬坤,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军训,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进禄,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海兵,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嘉彬,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文瑶,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春华,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灵倩,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丁,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彬彬,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建斌,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志鹏,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贝豪乐门棋牌”(以下简称“金贝”)网站通过境外服务器,利用网络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等地招募各级代理商,并纠集全国不特定人员成为网站的玩家,网站为玩家提供牛牛、梭哈、捕鱼等赌博项目。各级代理商通过为玩家充值上分从中赚取差价以及在微信朋友圈等处推广该金贝网站获得返利两种方式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8274285,为该赌博网站担任充值和推广代理,并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及吴雅诗(另案处理)为工作室工作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胡某某获取网站推广返利计人民币264287.8元;截止案发,共帮助赌博人员上分充值1800000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q188889999,为该赌博网站担任充值和推广代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获取网站推广返利计人民币91295.45元;截止案发,共帮助赌博人员上分充值24744349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48466.09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3.2017年6月29日、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海兵先后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fenghuang001、fenghuang002,为该赌博网站担任推广代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周海兵通过fenghuang001账户获取网站推广返利共计人民币143万余元。
4.2017年9月,被告人范嘉彬、谢文瑶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2********、a2********,为该赌博网站担任充值和推广代理,并雇佣被告人某某某、黄某甲及黄妍璐(另案处理)为工作室工作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范嘉彬、谢文瑶、某某某、黄某甲等人通过a2********账户获取网站推广返利共计人民币179万余元。
5.2017年9月,被告人范春华、曾某某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888999,为该赌博网站担任推广代理,后陆续纠集被告人范灵倩、范某丁从事金贝赌博网站的推广。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范春华、曾某某、范灵倩、范某丁获取网站推广返利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6.2017年7月,被告人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在福建省注册成为“金贝”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代理账号为180********、186********,为该赌博网站担任充值和推广代理,并雇佣被告人许某某及叶颖(另案处理)为工作室工作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许某某等人获取网站推广返利计人民币2566059.2元;截止案发,共帮助赌博人员上分充值25369888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53698.88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代理账号收益表格、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周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民警沈晓杰、张銮、沈翔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胡某某、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周海兵、范嘉彬、谢文瑶、某某某、黄某甲、范春华、曾某某、范灵倩、范某丁、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许某某以及同案犯吴雅诗、黄妍璐、肖崇发、黄庆攀、叶颖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远程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胡某某、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周海兵、范嘉彬、谢文瑶、某某某、黄某甲、范春华、曾某某、范灵倩、范某丁、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许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金贝网站系赌博网站,仍然担任代理,帮助赌博人员上分充值或推广赌博网站,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胡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周海兵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3万余元,被告人范嘉彬、谢文瑶、某某某、黄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9万余元,被告人范春华、曾某某、范灵倩、范某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被告人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许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晖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叶哲学、卢冬坤、陈军训、吴进禄、周海兵、范嘉彬、谢文瑶、范春华、范灵倩、叶彬彬、叶建斌、吴志鹏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被告人胡某某、某某某、黄某甲、范某丁、曾某某、许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25031****、1589216****、1881590****、1535903****、1730693****、1859669****;
3.卷宗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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