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8〕9号
被告人叶小某,又名程小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2018年4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同年5月1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小某与被害人杜某某恋爱期间曾数次发生矛盾、分手。2018年3月底,杜某某拒绝与其继续交往,叶小某仍多次纠缠,同年4月25日下午,看到杜某某与其他异性交往时,与杜某某再次联系沟通未果,遂产生报复心理。当晚9时许,被告人叶小某携带扳手、匕首窜至灵宝市**镇**村杜某某家,当杜某某走出房间时上前纠缠,遭到杜某某母亲屈某某的斥责,双方在院内门楼处发生争执撕扯,叶小某持扳手先后击打屈某某、杜某某头部数下,致屈某某、杜某某倒地,又持匕首朝两人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屈某某、杜某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屈某某、杜某某均系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匕首、黑色小米手机、叶小某作案时所穿的皮夹克、牛仔裤和皮鞋等;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杜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杜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叶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小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匡江丽
王侃 靳渊
2018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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