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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52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外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胡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叶某于是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购买120粒麻古,谈好价钱为4200元,之后被告人叶某收取了胡某某4500元毒资,和胡某某驾车到南昌县武阳镇找被告人袁某某交易毒品,并将毒资4200元交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联系了万某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购买了120粒麻古并由万某某将毒品交给叶某,另收取了万某某好处费价值200元的2粒麻古和一些冰毒。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叶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其居住处附近先后五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胡某某。其中,贩卖两次冰毒,每次收取400元的毒资;贩卖三次麻古,每次收取300元的毒资。

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叶某、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叶某身上被查获净重0.24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叶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毒品检验报告;

5.​ 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具有多次贩毒、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叶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羁押于南昌市铁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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