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2日因吸毒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盗窃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蹿到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陈某某住处,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了陈某某的一台白色手机及人民币2400多元。后公安民警从被盗现场房间的床单上提取到一块血迹,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血迹与被告人叶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01x1029

经认定,陈某某被盗手机在用商品价格为人民币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报案摘抄、受案登记表、提取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4.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检察官助理:陈丽群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