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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双某、王某某强奸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叶双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官桥镇黄山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双某、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叶双某与陈某甲、陈某丙、粟某某等5人到南安市**镇***大酒店KTV***包厢内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叫了汪某某等5名陪酒小妹,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酒店前台开了507、508、509三间房间,并将醉酒后的陪酒小妹汪某某带到509房间,将509房间的房卡给被告人叶双某,后被告人叶双某持房卡进入509房间,趁汪某某醉酒后熟睡不知反抗,强行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21日3时25分许,被害人汪某某醒来发现被强奸而报警,南安市公安局民警于4时许赶到**大酒店509房间抓获被告人叶双某。

2019年12月21日8时34分和8时37分,医护人员分别抽取被害人汪某某和被告人叶双某的血样。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害人汪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被告人叶双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水头中队接受审查。

2020年1月2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①汪某某左乳房棉签擦拭物、汪某某右乳房棉签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叶双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84*1029,②被告人叶双某裤子口袋避孕套内侧擦拭物、裤子口袋避孕套外侧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汪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40*1030,③被告人叶双某龟头棉签擦拭物未检出STR分型。

案发后,被害人汪某某分别对被告人叶双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接警单、入住登记单、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邓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白某某、陈某乙、叶某某、游某某、赵某某、粟某某、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双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现场勘验、提取、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双某、王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双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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