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三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5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诈骗罪,2016年2月29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发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与夏某某、兰某某、骆某某、库某某(四人已经被判刑)预谋实施盗窃,当晚22时许,由兰某某驾驶川FW****号雪佛兰轿车搭乘夏某某、骆某某、库某某、叶某某窜至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叶某甲家,采用搭线发车方式,将叶某甲停放在自家车库里的一辆恒胜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销赃获得赃款2000元,五人平分后挥霍。经绵阳市安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0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蹿至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向雪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里,盗窃了一部黑色普惠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浅蓝色先科牌DVD播放器以及一件男式外套、一个女士挎包等物品。
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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