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642号
被告人叶剑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三里街道**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4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剑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剑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叶剑峰在本市黄浦区马当路**号**广场A座28楼,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166.67元的苹果牌IPADPRO型平板电脑和被害人乔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339.85元的苹果牌AIRPODSPRO型无线耳机窃走。同日11时许,叶剑峰在本市徐某某淮海中路**号**大厦10楼,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价值人民币9457元的苹果牌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窃走。
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叶剑峰向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投案,但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案件侦查过程中,叶剑峰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叶剑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钱某某、肖某某、乔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凭证、订单截图,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29万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剑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剑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叶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叶剑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剑峰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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