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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盗窃、职务侵占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叶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连云港市海州区吾悦广场**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叶某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吾悦广场”**店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店铺收入、黄金旧料等职务便利,通过收取店内现金及新入职员工押金不上交、虚报费用、变卖黄金旧料等方式,侵吞公司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77912.59元,用于网上赌博或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信息、收钱码收款截图、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孙某某、周某某、霍某某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3.被告人叶某供述和辩解;

4.苏天凯专审(2020)第093号审计报告;

5.手机提取、扣押笔录。

二、盗窃

2020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在海州区“吾悦广场”一楼“京东专卖店”,窃得被害人苹果牌AirPodsPro蓝牙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2100元)。同年1月26日,被告人叶某退赔“京东专卖店”3000元。

2020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间,被告人叶某为解决温饱,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街道多次窃取被罩、饮料、虾婆饼等生活用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发破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2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云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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