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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至5月12日间,一名自称“刘某甲”的女子(另案处理)以到**娱乐场(网址3600***.com)下注赌博能挣钱或充值能够返利为借口,诱骗许某某、蒋某某分别转账人民币31000元、131000元到陈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30********)和何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1020********)。后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相关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何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将诈骗所得款项通过刘某乙、何某某、吴某甲、蒙某某、吴某乙等人名下的数张银行卡进行转移,并最终以无卡存款的方式转移到被告人叶某某实际控制的林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5150********)上。经查,被告人叶某某实际控制的该工商银行卡在2019年5月10日至5月27日间,以现存方式存入款项计人民币243600元。

2019年5月23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宅**号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手机截图、通话记录、另案处理审批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监控视频及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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