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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和、吴某某等诈骗;陈某某、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叶某和,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坊**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居**幢**。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

辩护人孙蕙心,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钰霞,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广州、江门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社区**大夏**。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辩护人梁健,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丽钦,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家园**栋**。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19日。

辩护人易子文,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妙云,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麻**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号**。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晓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一钋,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号。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兰香,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村**组。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辩护人陈嘉琳,江门市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德禧,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和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文卿,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岭**号。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辩护人汪圣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户。2018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辩护人张益新、刘晓妍,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慧雄,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村**号**。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辩护人范丽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伟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

辩护人宁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焕豪,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辩护人范春雷,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群佩,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管区**巷**之**号。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辩护人卢健宏、陈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铜钟乡**村**组**。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被告人张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涉嫌敲诈勒索罪和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9日,魏某某(另案处理)与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担保有限公司,主营车辆抵押放贷业务。该公司下设法务部、风控部、财务部、贷后部、客服部、业务部。其中,风控部负责客户贷款资质审核、风险评估管理,合同签订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贷后部负责对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拖车催收等工作;客服部负责提醒到期客户还款、监控抵押车辆等工作;业务部负责业务推广、招揽客户等工作。

    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魏某某为了扩大公司业务并加强对公司的管理、控制,同时规避公司在放贷、催收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使用其本人以及借用他人名义先后登记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等公司。其中,**有限公司作为魏某某、被告人叶某和、陈某乙、陈某丙、戴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机构,商定集团内各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产品、人员机构设置、人员审批权限等事项。同时,魏某某将**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由被告人叶某和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专门负责放贷业务端;魏某某则担任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乙担任总经理,专门负责吸收资金融资端,设立P2P平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后,对接**公司的车辆抵押借贷业务;**公司由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贷后部门原有员工负责贷后催收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和、魏某某先后主管**公司业务。

    魏某某、被告人叶某和等人在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后,扩大**公司的汽车贷款抵押业务,先后成立“**”广州、中山、清远、梅州、惠州、珠海、肇庆、深圳宝安、深圳福田、深圳龙华、佛山禅城、佛山顺德、东莞长安、东莞塘厦、东莞南城等多家分公司,由全某某协助被告人叶某和进行管理。2017年4月份至2018年8月份,招揽被告人吴某某入股,增设“**”系列的汽车贷款抵押品牌,先后成立“**”江门、佛山、广州、深圳宝安等分公司,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戴丽钦于2015年初入职**公司,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以及2019年3月后**公司的清退、催收工作。被告人杨妙云于2015年5月入职**公司任财务助理,根据被告人戴丽钦、叶某和等人的安排,负责整理**公司各分公司及门店签订的合同扫描件、查询**P2P平台客户还款情况并把逾期还款的客户名单给**公司向客户催收贷款,以及向**公司转账提成款。被告人黄一钋于2016年12月入职**公司任客服组长,后于2018年7月份被安排到**公司工作,负责统计客服跟进的借款人还款情况,将逾期还款客户上报给被告人戴丽钦或者被告人叶某和。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13日,任**公司业务主管,负责统筹逾期还款客户催收工作。**公司分组负责省内各区域的催收业务,深圳组有被告人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等人,负责深圳区域的催收业务;广州组有被告人黄焕豪、林群佩及李某丁(另案处理)、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广州、佛山、珠海、江门、清远、中山、肇庆、顺德等地的催收业务;东莞组有林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某某等人,负责东莞地区的催收业务;惠州组有被告人张彬及黄洪(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惠州、河源、梅州等地的催收业务。被告人宗文卿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任深圳组小组长,负责统筹安排组员催收工作,被告人曾某甲于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8月1日,任深圳组资产保全专员,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肖慧雄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任深圳组资产保全专员,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宁伟聪于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任深圳组资产保全专员,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黄焕豪自2014年7月23日至被抓获,任广州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组员催收工作;被告人林群佩自2016年10月18日至被抓获,任广州组资产保全专员,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8月1日,任东莞组资产保全专员,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张彬自2016年3月1日至被抓获,任惠州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所管区域催收工作;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4日任东莞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组员催收工作,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3月转任**公司资产保全部主管,负责深圳区域逾期还款抵押车辆及全公司逾期六个月以上还款抵押车辆的GPS信号查询等工作。

**公司“**”、“**”各分公司门店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益,采用在汽车上插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电话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以抵押不押车、利息低、放款快、手续简便等噱头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被害人在不明真实借贷的情况下到该公司办理借款业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刻意隐瞒合同虚高和扣除部分,诱骗其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委托书,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车辆创造条件。被害人在签订合同后仅留存一份还款计划表,该还款计划表没有借款金额和利息等明细。部分被害人在借款款项到账后才得知被扣减掉的具体款项。被害人在还款过程中,公司通过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一旦客户逾期,即由**公司的贷后人员实施“拖车”,拖车人员一般使用事先预留的借款人车辆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并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上门费、赎车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结清借款。被害人为了取回车辆,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费用,若被害人无力偿还,贷后人员即将车辆出售获利。魏某某、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一钋、林群佩、沈某某、张彬以车辆抵押借贷为依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采取滋扰、胁迫等手段催收欠款,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期间,**公司在广东省各市区开设的“**”、“**”的分公司门店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李某甲、朱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高某某、陈某甲、袁某某、苗某某、温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郑某某等95名被害人与其签订借贷合同,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通过非法手段索债敛财。经统计,共诈骗上述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以李某兵等71名被害人逾期还款、车辆二次抵押、GPS信号异常等为由,委派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等人以拖车催收等方式向71名被害人索债。经统计,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6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270万元;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70万元;宗文卿参与敲诈勒索10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50万元;曾某甲参与敲诈勒索6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40万元;肖慧雄参与敲诈勒索10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50万元;宁伟聪参与敲诈勒索9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40万元;黄一钋参与敲诈勒索39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150万元;林群佩参与敲诈勒索40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150万元;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7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20万元;张彬参与敲诈勒索12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车辆、银行卡等物品一批;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门店情况表、客户还款账户情况表、协议、合同、费用明细表、转账流水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资料、工商登记、员工入职、离职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曹某乙、曾某乙、梁某甲、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曹某甲、周某某、高某某、陈某甲、袁某某、苗某某、温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和、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参与诈骗犯罪的数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超过人民币6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64次,数额超过人民币27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4次,数额超过人民币7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宗文卿参与敲诈勒索10次,数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某甲参与敲诈勒索6次,数额超过人民币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慧雄参与敲诈勒索10次,数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宁伟聪参与敲诈勒索9次,数额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焕豪参与敲诈勒索39次,数额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群佩参与敲诈勒索40次,数额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含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7次,数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彬参与敲诈勒索12次,数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伙同他人在民间借贷领域,多次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滋扰、胁迫等手段催收款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叶某和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犯罪集团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股东、区域经理,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资产保全业务总管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参与实施的犯罪中部分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杨妙云、黄一钋、肖慧雄、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妙云、黄一钋、黄焕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丽芬

冯洁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和、吴某某、戴丽钦、陈某某、李某某、宗文卿、曾某甲、肖慧雄、宁伟聪、黄焕豪、林群佩、沈某某、张彬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妙云、黄一钋现取保候审,杨妙云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杨妙云联系号码:1812634****;黄一钋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号,黄一钋联系号码:1341002****。

2.涉案的电脑主机、车辆、手机、人民币40000元(杨妙云20000元退赃款、黄一钋20000元退赃款)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查封房产一批,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十份、案卷五百二十三册、光盘一百二十五张、移动硬盘二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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