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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叶某某邀请同案人叶某某(已起诉),让其作为“客服人员”参加电信网络诈骗,以提供预测福彩中奖号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叶某某主要负责接听“客户”拨打电话及短信咨询,告知“客户”可以提供预测福彩中奖号码,但需加入会员并交纳98元或180元的会员费,叶某某还提供收款银行卡账户,并将充当“经理”的叶某某电话告知给“客户”,叶某某则进一步要求“客户”缴纳“保证金”等服务费用。此外,叶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叶某某发送“客户”联系方式以进一步实施诈骗。期间,二人共收取全国各地被害人缴纳的会员费、保证金等钱款共计60119.8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屏南县街心广场被民警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马某某、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取他人钱款6011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静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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