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石某某从黄石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甲公司”)、湖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乙公司”)强行收购废钢,拒付货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叶某、石某某来到位于本市西塞山区的黄石*甲公司,以自己是“社会上混的人”等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将废钢出售给他们,承诺过完磅就付款,李某某迫于无奈同意出售一批废钢给叶某、石某某。同年6月26日10时许,叶某、石某某来到黄石*甲公司,见李某某正在向客户王某某出售一批废钢,叶某、石某某强行要求李某某将废钢出售给他们,李某某被迫同意。废钢过完磅后,叶某以自己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叶某出具一张10000元的欠条。之后,叶某、石某某在现场将这车废钢又以10000元转卖给王某某,并将货款据为己有。
2.2020年7月初,被告人叶某、石某某来到位于本市西塞山区的湖北*乙公司,叶某、石某某以同样方式要求该公司负责人盛某某将公司废钢出售给他们,并承诺过完磅就当面付款,盛某某迫于无奈同意出售一批废钢给叶某、石某某。同年7月20日16时许,叶某、石某某带着王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盛某某办公室,并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盛某某出售废钢给他们,盛某某被逼无奈,答应第二天出售给他们一批废钢。同年7月21日17时许,叶某、石某某来到湖北*乙公司收购废钢,双方约定废钢单价为每吨2440元,当晚11时许,废钢装车完毕并过磅后(重16.85吨,价值人民币41114元),叶某趁机将该车废钢运走,并拒付货款。该公司副总曹某某报警后,石某某将上述废钢拖回湖北新久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家属主动向黄石**公司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磅单、欠条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录音资料;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被告人叶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石某某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11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徐定伟
检察官助理:汪 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石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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