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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京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叶京,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村**湾。2018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同年5月5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叶京在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香港印象**栋**楼**号,趁被害人杨某某未关门之机,进入其家中将电视柜上的一部蓝色华为麦芒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6元。同日,被告人叶京在古田三路普爱医院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刑事技术照片、沃尔玛商品销售单、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京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对案笔录;6、案发现场的电梯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叶京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被盗蓝色华为麦芒8手机一部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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