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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3时许,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符某甲、吴某乙、王某甲(上述4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东方市**镇**路对面的**烧烤店吃夜宵时,吴某甲因邻桌的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池某某等人与他人发生争吵影响其喝酒便制止对方,之后吴某甲向陈某某等人丢了一个啤酒瓶引发双方互殴。吴某甲、吴某乙、符某甲、王某甲持酒瓶、塑料凳、纸箱与陈某某、池某某持酒瓶、凳子互殴,从厕所出来的叶某某见状便从烧烤店里拿了一把西瓜刀砍伤符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劝拦时被叶某某持刀砍伤。接着陈某某、池某某跟着叶某某持刀追砍吴某甲,吴某甲被叶某某持刀追至**商务酒店停车场入口过道摔倒,被叶某某持刀砍打至**商务酒店门口,接着吴某乙驾驶摩托车撞倒持刀砍打吴某甲的叶某某,王某甲便捡起叶某某掉落的刀与吴某乙持一块木板继续追打叶某某、池某某,王某甲在追上池某某后朝池某某踢了一脚,致池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王某丙左颌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乙左腰腹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符某甲头部、左前臂、左上肢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肩部、左食指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吴某甲左小腿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左前臂、左大腿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9日,陈某某、池某某被东方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叶某某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之后,叶某某、陈某某家属赔偿吴某甲医疗费6000元;叶某某、陈某某、池某某家属赔偿王某乙35000元、符某甲20000元、王某丙7000元。叶某某、陈某某、池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符某甲、王某甲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衣服一件;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据、微信支付转账凭证、谅解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唐某某、刘某某、符某乙、吴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符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池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11 月 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12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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