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叶东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东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叶东海驾驶渝A9****小型普通客车由云阳县高阳镇海坝村向高阳场镇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该车行至重庆市云阳县云开路施家沟路段,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渝F0****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被害人熊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熊某某两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叶东海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东海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东海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东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东海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叶东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6848****。
2. 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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